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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需要公证吗

2022-04-17 2,056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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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持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规定,只要不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代持协议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后即有法律效力,第三方公证不是必要条件,公证只是增强了协议的证明性。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代持协议,但是股票代持是有一定风险的,常见的风险如下:1、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虽然法律解释肯定了股票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不等同于股东权益;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票代持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会侵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4、名义股东的风险。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时,名义股东要在承诺出资范围内补缴出资;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相应的税务问题也随之而来,表面上来看,是实际出资人从名义股东处受让的的股权,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是当事人会辩称由于代持协议不存在股权受让,这种行为司法机关并不认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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