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地有哪些
当事人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交付地点,但书面修改合同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由修改后的合同确定,如双方不以这种方式修改原合同或者履行地不涉及原合同的,继续按照原合同确定履行地,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交付地点的,继续确定履行地或者交付地,或者,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的争议,但货物未实际交付的,不按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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