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养老保险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婚后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对于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个人养老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结婚之后离婚之前,男女双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或者虽然尚未取得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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