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由企业自行制订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章程内容应明确分配的条件,对象和具体分配方法。原则上应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本企业工龄长短,劳动态度等方面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对本企业有突出贡献者可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以资鼓励。对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有条件时可以参照在职职工的平均补充水平,由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分配结果,每年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10号)
执行日期:1993年8月26日
参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1]33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日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现提现付与储存积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现提现付的费用,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储存积累的费用,用于支付在职职工将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部分费用可作调剂金使用,以平衡减轻企业现提现付的补充养老金的负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的连续工龄、本企业工龄的长短、职务的高低、贡献(含劳模、计划生育)大小确定,可一次性或按月支付。
按月支付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实行基础补充养老保险和附加补充养老保险。基础补充养老保险按月发给每人相同的金额;附加补充养老保险按工龄的长短、职务的高低、贡献的大小确定的各人不同的金额按月发给。附加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绝对金额或以各人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对没有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现已退休的职工,按企业规定的办法支付企业补充养老金;对已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退休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实行一次性支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期限和金额一次性计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储蓄养老保险挂钩的,在职工退休时,两项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10号)
执行日期:1993年8月26日
参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1]33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日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结转与纳税
当年未分配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不计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交存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对其保险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10号)
执行日期:1993年8月26日
参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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