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事先约定放弃抗辩权无效。法律规定保证人具有抗辩权,这是法定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剥夺。
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的合同因违法属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也属于法定权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剥夺。
一、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2、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3、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合同抗辩权有哪几类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区别如下:
1、规范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通过限制民事权利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是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行使权利疏忽而增加保证人的风险;
2、规范性质的差异,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限,保证期限属于约定期限;
3、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4、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一定的法律原因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只有胜诉权或者抗辩权被消灭,实体权不会丧失;
5、保证期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排斥期,即权利人享有一定实体权利的存在期。期限已过,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实体权利被消灭;
6、保证期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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