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203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京刚,男,45岁(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西城区新德街37号楼6门70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京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2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白京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白京刚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七元五角三分,发还韩国东洋美佳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原审被告人白京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京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京刚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京刚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223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波
代理审判员邱波
代理审判员唐季怡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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