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345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利刚,男,23岁(1982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华路一条1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利刚犯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利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郭利刚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利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利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郭利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郭利刚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利刚撤回上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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