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3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6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女,1977年1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6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7)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白*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赵**、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赵**、白*经预谋伙同李建革、林维震、高兴、关桂平(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蓝天商贸楼、广丰苑宾馆、蓝源公司201室、西局后街甲2号252房间、丰台北路61号院内卢沟桥农机公司办公楼等地,以北京顺德祥信息有限公司的名义刊登虚假广告,并以收取管理费、服装费等为由先后诈骗前来应聘的被害人赵鸿儒、韩大力、姚素花、陈建国、朱明、景彪、李春辉、刘雅彬、杨晨、朱艳菲、武广文、吴仁清、段庆华等10余人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赵鸿儒、韩大力、姚素花、陈建国、朱明、景彪、李春辉、刘雅彬、杨晨、朱艳菲、武广文、吴仁清、段庆华的陈述;证人关桂平、高兴、林维震、李建革、蔡保阳、钟颖、孙庆斌、江波、庞芙蓉的证言;辩认笔录;书证房屋租凭合同、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赵**、白*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白*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继续追缴的被告人赵**、白*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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