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女大学生参加了学生团体保险。保险合同由学校和保险公司签订。学生每年只需交30元。不料,投保一个多月后,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手术。女孩康复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原因是她隐瞒了过去的病史。女孩以为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向她和监护人询问病史,也没有对保险合同做任何解释。免责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协商失败后,女孩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女孩获得保险赔偿2万余元。何敏,1989年2月出生,是一个漂亮聪明的女孩。2005年6月,16岁的她考入南京工业大学。2006年8月31日,暑假结束的何敏从苏北老家回到学校。当天,该校为7000多名学生申请了团体保险,签订了合同,并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三年前,何敏因左小脑动脉畸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但令何敏没想到的是,报名40多天后,她头痛不已。经调查,何敏病情复发。医生又给她动了手术,让她住院26天。看病总费用近4万元,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个负担。在同学的指点下,何敏以为学校办了保险业务,就去保险公司索赔。然而,由于她隐瞒了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很快就给了她一份不予理赔的通知,保险免责条款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何敏想不通,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学校签的。她根本没跟她商量。她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把工作做好。她和保险公司争论,但保险公司没有赔偿。学校也提出了为什么-敏争论,但没有起作用。今年4月,何敏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她在诉状中说,作为投保人之一,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她应该按照合同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以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她投保时,保险公司既不知道她和监护人过去的病史,也不解释合同条款的要求。据此,被告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视为对申请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依法应视为无效条款。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保险金3.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营养费3000元。庭审中,法院补充何民所在的南京理工大学作为第三方共同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她在庭审中隐瞒病史
鉴于何敏的诉讼理由,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南京理工大学,何敏只是被保险人之一,不是合同的对方。保险公司只有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和查询相关信息的义务,没有逐条查询被保险人的义务。其次,保险公司对南京理工大学履行了明确的解释义务。学校已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申报栏盖章,并书面确认已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原告既往病史的,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不明既往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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