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民事及行政申诉事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从案件受理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如当事人对下级或同等级别的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生效民事与行政裁判表示不服的,该部门将有关案件移交至本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查和处理;其次,当下级人民检察院拥有提出抗诉的权力时,案件将被转交给该级别检察院进行审理和处理;最后,如果案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管辖范畴,则会被移送给这些机构进行处理。然而,若下级人民检察院拥有提出抗诉的权力,而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其所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话,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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