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时间:2023-08-18 11:34:29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少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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