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原则
时间:2023-03-01 22:01:04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一)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

(四)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切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是进行权建项目总图规划设依据之一现场勘察和征求消防环保、给排水、电力电讯、园林绿化道路交通、

防洪、抗霞等专项意见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应当包括:

(1)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处地段条件提出的拟征用地范围(用地红线)。

(3)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的意见后提出的综合性意见。

(4)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5)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

(6)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高度、体量、红线退让要求和地下管线向、绿化要求以及他控制事项。

(7)对于综合开发区,还应提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

(8)有关的特别要求,如人防、净空限制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如何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去查,有备案的。

2、但是只要地产商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件就可以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必须有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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