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建筑项目主要指那些面临着较高火险隐患且一旦发生火灾极可能严重威胁到公众安全,伤害公共利益或导致巨大财产损失的土木工程。
例如,电力指挥中心、广播电视大厦、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均属于此类范畴。
针对此类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界定了以下条文: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大型的人员密集活动场地以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建设方有义务将各类消防设计说明书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以其对审核结果的绝对责任态度来履行审核职能。
第十二条任何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如果未经合法审核或者审核未获通过,负责批准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部门将无法颁发施工许可证,而相关建设公司与施工企业亦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至于其他建设工程,在获得施工许可证之后,如果通过依法进行的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则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第十三条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所有建设工程,在完工时均须遵循如下规定来进行消防验收及备案事宜: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所载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二)对于其余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备案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随机进行抽查工作。
按照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若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便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经过依法抽检仍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也必须立即停止运营并修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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