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和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此前房屋交易过程中,减名换名时并未征收契税,新规出台并不会造成新的影响。
根据此前政策规定,仅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不征契税;新规免征契税范围则扩大至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和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三种情况。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目前税率为3%~5%,适用税率各地不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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