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贷双方是自然人,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息借款。其他主体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一个浮动利率。在适用利率计算利息时,地方法院做法各不相同。
《规定》制定时,最高法分析了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颁布的整个利率线索,发现贷款基准利率从百份二点几到百份十二点几,最后选定了中间值6%作为一个固定利率,同时参照前述1991年《意见》中四倍规定及古代月利率两分习俗,于是《规定》中中现了年利率24%这一划分标准。
据此,《规定》为年利率重新划分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无效。
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
全文5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