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进行均等分割的财产有什么
时间:2023-06-25 01:10:16 2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离婚以下四类财产不进行均等分割:

1、夫妻结婚前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结婚前双方为结婚准备的财产,比如嫁妆、新房的家具。

3、婚前一方被赠与的财产,以及婚后赠与人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

4、结婚登记之前女方获得的彩礼。

一、把钱存在孩子名下离婚归谁所有

子女名下的存款属于子女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权利减少和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自然无权处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父母虽然离婚,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并不改变,在离婚期间还需要保护子女的财产安全,只有等子女成年后由他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除了孩子名下的钱,以下财产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1、夫妻结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在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统称为婚前财产,比如大家最关心的房子,如果是男方婚前购买的,并且户主也是男方的话,就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益进行分割房产,也就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

2、结婚前夫妻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

比如妻子为结婚准备了嫁妆等,就属于婚前财产,男人为了结婚准备的家具,汽车,钻戒,项链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的;

3、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予,并且赠予人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别人赠予妻子的首饰等,男方就无权享用,在离婚之时,也只能跟随受赠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二、嫁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怎么分离婚彩礼嫁妆

在法定条件下,夫妻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退还彩礼,具体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的嫁妆先判断给予时间,在婚前给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用分割;在婚后给的,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给女方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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