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根据票据代理的特殊性,该种授权委托一般以书面形式,即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为宜。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无权代理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是,签章人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存在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论该票据记载的被代理人是何人,只要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其就应对此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必须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即使票据上记载为被代理人代理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也应承担责任。第三,必须是该行为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果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那么他不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3.越权代理在民法理论上,越权代理的越权部分,亦属无权代理,但是其与前述所言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后者从一开始就没有代理权,而前者则有代理权,只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在票据行为代理中,越权代理实则表现为增加了被代理人的票据义务。根据《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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