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采取强行将子女交给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的做法。而在夫妻离婚后,有可能出现孩子不想见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以,强制执行探视权是很难的。
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离婚后,如果一方的探视权被有抚养权的一方禁止,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监护人还是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探视权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全文5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