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判决前,有哪些情形检察院可变更起诉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二、起诉变更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后才发现原来的起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基于追求实体真实惩罚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发现起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形下,主动行使变更其指控的权力,这便是刑事起诉变更的由来。起诉变更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基于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而为更好地实现控审分离原则做出的一项措施,它使检察机关在一个控审职能分离的诉讼格局下能够及时校正指控中存在的错误,最终实现实体真实惩罚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
起诉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其所提起的公诉确有错误或失误,依照一定的程序,主动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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