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院起诉书罪名法院能变更吗
可以。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定罪的原则规定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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