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银行本票的使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应根据银行签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3、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6、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到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到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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