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记载的事项有:
1、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能否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相关知识: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规定,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
“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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