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不足,依法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侦查实验需要谁批准
侦查实验需要以下批准条件: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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