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未能按期交房,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催促函。如果催促后长达三个月时间内仍未得到交房,那么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少付购房款,若经过催告后仍旧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履行,则解除权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这个申请应该被视为合理且合法,除非双方已就此达成其他约定。如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条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协议,都没有对解除权的行使设定固定的合理期限,那么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被界定为三个月。
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均可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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