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破产”这个概念是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一个国家对外资产小于对外负债,即资不抵债的状况。具体来说,国家破产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金融财政收入不足以支付其进口商品所必需的外汇,或是其主权债务大于其GDP。
国家破产仅表示国家经济处于危急情况的一种状态,而不代表国家主权的丧失。毕竟企业破产了能把企业清算,但国家破产了总不能说去霸占人家国土。
如果一国国家破产了,还是有缓解办法的,比如向大国借债,再比如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然而,如果借贷国试图以此途径来控制破产国家,那么其国家将会变成附属国或者傀儡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失去独立的性质。
国家破产产生的原因
(一)长期的高福利造成的,借债来支持国人的好生活,冰岛有长期的高福利,但国民产值很低,久之就成今天的局面。
(二)从美国开始的次贷危机,很快蔓延到欧洲,像冰岛这样的小国自我调整能力太差,加上长期的政府负债,完全失去自救能力。
(三)过渡扩张的银行业。冰岛股市的主力也是银行系统,此外,冰岛银行的投资遍布几乎全世界。银行破产随着次贷危机面临破产,国家无能为力。产生原因之四:欧洲各国拒绝帮助冰岛。不仅如此,英国还冻结了冰岛的海外财产,使危机雪上加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全文7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