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由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缴费期调整后,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老年居民的申报缴费期由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参保时间与预缴期重合的,新生儿的监护人可选择是否缴纳出生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其中,选择缴纳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参保费用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在预缴期内只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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