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如下: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判几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不同罪名的最低判刑标准是不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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