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一、离婚反诉的范本
可以反诉,但是要符合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收到法院寄来的原告起诉书
1.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1.1与原告进行和解,然后由原告撤诉被告可通过本院或直接与原告联系,与之进行和解,然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1.2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可在本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进行调解,双方达到一致意见的,由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2.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本院会把答辩状的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期间内提出。2.2被告需要在答辩状中就案件所涉事实与理由说明自己的观点。2.3被告提交答辩状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3.如果被告需要提出反诉3.1反诉状是被告提交的用于反诉的法律文书。如果被告除了就起诉进行答辩之外,还想根据一些与起诉有关的事实及理由,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应当提交反诉状。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于反诉是否受理。3.2被告提出反诉的,亦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与提交证据,其要求与起诉的要求相同。3.3本院受理反诉后,会将反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3.4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参见《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中的相关内容。4.如果被告不理会诉讼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到庭应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被告可能因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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