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的受理条件和要求
时间:2023-07-04 14:33:09 4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1、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游投诉受理,是指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审查认定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

旅游投诉受理的特征:

(1)投诉受理应当符合旅游投诉的立案条件,并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受理与否的决定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旅游投诉受理的程序

投诉受理的程序是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受投诉者的投诉,贪污立案审查所依据的程式和顺序。主要包括:

(1)投诉人递交符合投诉规定的投诉状;

(2)受理与否决定的作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属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做作业人员;

(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根据;

(4)不属于投诉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5)超过投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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