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注销时必须提交哪些材料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
3.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4.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所做的决定以及企业被吊销执照的相关文件。
5.如果有分支机构则需要准备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6.《备案确认通知书》。
7.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8.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注销的情形
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具体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注销的具体流程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是: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2.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n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n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全文7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