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校舍条件:有独立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功能明确,校园环境文明整洁;有固定培训场地,能满足当地中小学教师培训需求;校舍和配套生活设施能同时承担150人以上专项集中培训;具备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心理健康辅导室、图书资料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本地区教师培训的需要。2)培训条件:配备计算机不少于50台;配备视频投影、教学录播系统、双向视频等设备;具有支持本地区教师有效开展远程学习和校本研修的网络平台,能为本地中小学教师提供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报刊不少于30种,图书资料(各类教材除外)1万册以上。其中**教育类的报刊和图书资料占总数的85%以上;建有覆盖全区域的教师学习资源平台和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有附属学校或实验学校作为开展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实践基地,正式聘有一批高水平的实践指导教师,协助开展教师培训。3)领导班子:有不少于3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领导班子成员熟悉教师培训与教研,了解本地区基础教育和培训需求,富有改革创新精神。4)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40人,学科配备齐全;专任教师占机构在职教职工总数80%以上;专任教师按要求参加培训者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50周岁以下专任教师100%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90%以上教师具有中、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占20%以上;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上的知名专家、中小学优秀教师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
1、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工作任务明确,能满足开课需要;培训教师具有策划设计能力,能策划培训方案,研发课程资源,设计培训活动;培训教师具有组织管理能力,能规范有效地组织实施各项培训活动;培训教师具有研究指导能力,能具体指导校本研修和网络研修;培训教师具有评估服务能力,培训后能对培训绩效进行客观评估。5)专业效能:培训管理制度健全,过程管理规范,培训服务周全,培训考核严格并有记载。培训过程有记录表单,培训结束有总结反馈及整改措施;有计划地开展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实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有效组织班主任、课程改革、师德修养、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教育技术、紧缺学科等各种专项培训;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教师学历提升规划,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及时发掘、总结、推广本地区优秀教师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为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校本研修提供有效支持,指导本地区中小学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6)相关资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教学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
办理材料
1.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2、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陆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不予接收受理。
2)补正材料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特殊环节
无
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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