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售后公房需谨慎
时间:2023-05-05 19:30:14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由于售后公房原属福利用房,往往具有居住人口多、户籍混乱、同住人不明确等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出现纠纷,上述案例即出现了同住人“搅局”主张权利的局面。因此,在购买售后公房前,有必要先了解有关售后公房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为推动住房改革,我市于1994年、1995年先后出台实施了两个方案。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均需要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一致确定产权人;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原承租人、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产权,成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如果按照95方案购买公房,承租人应当和同住人协商确定产权人,产权人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者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买卖房屋的协议,又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协议即为有效;售后公房其他未经登记的同住人的权益,应由出售人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购房人在购买售后公房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了解售后公房的产权状况。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人应当以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唯一的依据。

(2)了解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情况。购房者如果了解到该售后公房还有其他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人,应当尽量督促出卖人与该同住人沟通,并形成出面的承诺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理,因与产权人具有亲属、抚养等法律关系而居住在房屋,形成共同居住事实的,不能妨害产权人处分、出卖房屋产权,但产权人应当另行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抚养、赡养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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