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时间:2023-03-14 14:41:09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的主体为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合同的主体为寄存人和保管人。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可以根据上述内容中,两者之间的不同,来进行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托管人的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保管合同中,托管人一般称为寄存人,其主要义务有:1、支付保管费;2、告知义务;3、按时领取保管物的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人有解散权吗?

保管人没有任意解除权,双方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但是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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