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主攻工业的创业热情,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推进工业500亿工程建设,增强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根据市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中,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并为此设置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和企业贡献奖,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决战工业500亿各责任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完成任务奖
第五条完成任务奖是对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六个组织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的责任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六条荣获完成任务奖的责任单位,要求当年完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销售收入目标任务。对完成了当年目标任务的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责任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20万元。
第七条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等责任单位奖金的50%由市财政拨付,50%由同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他责任单位奖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企业规模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销售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销售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㈧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企业贡献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㈤上交税金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㈥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
㈦上交税金首次突破4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㈧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㈨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五条对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实施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各奖项考评程序分为申报、考核、评审、审定四个步骤:
㈠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㈡考核: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表彰奖励入闱名单。
㈢评审: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拟定受表彰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㈣审定: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呈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上交税金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两个及两个以上奖项获奖条件的单位,同时授予奖牌(奖状),但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奖金数额,也可奖励等值的实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各个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所需资金,从决战工业500亿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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