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
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15年8月28日下午,被告张某通过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自有轿车(行驶证显示非营运,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保单上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接到网约车乘客后,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水亭东路自北向南直行的程某碰撞,致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明程某是否闯红灯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程某住院治疗,出院后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程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损失共计279236.34元(含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69321元)。
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责任及数额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张某赔偿99915.34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二)法律分析
1、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原告程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让直行,张某未避让存在过错,且张某不能证明原告程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因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交强险在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2、关于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自用汽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即营运目的,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其营运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但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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