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
赵某利用滴-滴打车软件约了一辆出租车前往火车站,不料途中因司机李*霸操作不当引发翻车事故,造成赵某重伤。事后,经交警调查发现,司机李某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时提供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是虚假的,属无证出租。于是,赵某将司机李某与滴-滴打车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其损失6万元。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担责
本文认为,滴-滴打车平台不应当为赵某的损失担责。因为乘客赵某的损失,不管是按照客运合同还是侵权责任追偿,作为信息提供的滴-滴打车平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乘客赵某的伤残是由于司机李某的操作不当造成的,过错全在李某,而非滴-滴打车平台。因此,滴-滴打车平台对赵某的伤残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滴-滴打车作为提供需求的网络信息平台,仅仅是方便乘客找司机、司机找乘客的桥梁和纽带,是信息的提供者,并不是乘客与司机间客运合同的主体。所以,滴-滴打车不具备客运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作出网约车平台必须对注册司机的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的要求。另外,滴-滴打车平台的司机注册有明确的规定,仅对司机的年龄,健康状况,驾驶证,车辆性能等进行审查,而对注册司机是否具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不作为审查内容,所以,针对司机李某利用虚假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不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
全文5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