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应采取哪种形式
时间:2023-05-03 08:52:33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变更应采取哪种形式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

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变更之后履行方式会改变吗

如果认为守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后在诉状送达违约方的条件下就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基础确有不妥,毕竟在诉求解除合同过程中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解除的效果需要法院予以判断,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一切均属未知。另外从诉讼法的角度来判断,当事人通常来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有权变更诉求的,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不支持,其实质上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求变更的权利,使得这种法定权利徒有其表。

因此,个人以为当诉讼中守约方由诉求解除合同又变更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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