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限分为几种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1)一般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崦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二、律师代理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
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一)、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
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
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二)、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
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三、一般代理有哪些权利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
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
如果委托人希望对前述6项权利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的范围作出限定,则其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
否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便视为包括前述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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