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以协商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依据《征收条例》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所构成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当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大于该房屋自身占地面积时,如院落、绿地、活动场地、停车位等空地,都应该计算其价值。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所给予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是指在临时周转和过渡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遇到征收按照《征收条例》规定,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该参照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或者拆一还一进行置换,清楚、了解法律方面关于房屋补偿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才有底气与拆迁方谈判,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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