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2、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范围的;
3、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4、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5、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1、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2、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的;
3、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4、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绵阳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许可
一、项目名称: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许可
二、法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三、法定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四、审批权限:由市房管局审批。
五、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环节、内容:取得城建同意变更手续,并填写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绵阳市房管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
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拆迁人提出变更申请;
2、城建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资料。
七、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九、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年检(审):不年检(审)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变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申报表(附后)
十二、咨询服务: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