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限度的债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三个策略来维护权益:
首先,寻求司法救济进行追偿,尽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权人已失去胜诉的基本权利,然而他们仍拥有实体利益的稳固地位,债权关系并未消失,债务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相关责任,仅仅是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可能面临阻碍,但权利本身及其所涵盖的相应支配力却不会消失。
因此,无论何时,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受理;
其次,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持续履行付款义务,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依然享有进一步催促债务人支付欠款的权力,若债务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款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债务人无法以其作出的不当行为作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全部或部分资金,以免进一步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若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的担保人条款,债权人也可以尝试让担保人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作为一项附带条件,此类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诉讼时效的失效而结束,如果此时担保人主动采取行动承诺偿还债务,那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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