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对象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以及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对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对于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哪些人员可以强制精神鉴定?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具备医学、心理学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可以进行精神鉴定。因此,只有具备相关资格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公民才可以强制精神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具备相关资格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公民才可以进行精神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6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