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签拆迁补偿协议,就要强拆
时间:2023-05-31 16:05:31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强行搬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下列情况不允许强拆:

1。未经裁定,不得行政强拆;

2。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周转房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强拆;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被拆迁人提前30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此外,还应当组织居委会(居委会)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物品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即:,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在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完成。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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