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如下:
1.因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原则有: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
3.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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