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民法典法》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拒绝受领的理由有哪些?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二、不可抗力因素中的免责的范围是什么
确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
卖方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的责任,但不能扩大到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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