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这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税收制度的犯罪行为,我们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所提供的辩护方法只能作为辅助的参考依据。可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了解的是关于本罪针对性的辩护方案,什么辩护方案也不是光凭罪名就能确定得了的。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一)给他人和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依据有哪些
(一)虚开、代开普通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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