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拆迁必须有征地批文吗
依法拆迁需有拆迁批文,无之则为违法。
所谓的“协议拆迁”其实多为不法行为,表面看似由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与居民之间达成的自愿拆迁或安置协议,实为非法协议。
这种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其本质应归于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构成了一类新兴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会受到严密审查,即其内容、程序以及适用法律都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征地拆迁民事诉讼可以吗
通常情况下,征地拆迁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采用行政审判作为解决方式。
若征迁过程中的当事方认定行政机构的征收决策或拆解行动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权益,导致经济财产损失,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在此情况下,民法诉讼通常无法应用,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于征收决策以及对应的补偿措施持有异议,或者确信行政机构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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