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要坚持以下三点基本原则:
1、要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仅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一种安慰,给当事人一个平息情绪的缓冲时间,而是对以往程序上作法的一种否定;
2、必须坚持医患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事情上,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都要秉承平等的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也包含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的过错。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解决纠纷途径的相关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
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的质疑,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一直以来实际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医疗侵权赔偿起诉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今年以来,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条途径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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