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李某与我国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
时间:2023-06-06 08:04:23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韩国李先生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案

韩国李先生与中国一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合伙企业,企业尚未注册,双方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生产设备聘用工人投入生产,不久双方发生分歧产生纠纷。韩国李先生委托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本案,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利害关系,并经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国李先生收回投资退出经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中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三来一补企业、个体经营(目前仅限港澳地区),暂不允许设立合伙企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即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企业原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应当设计科学合理——XX公司股东纠纷案、XX公司股东纠纷案

某港资与某德资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两案的共同特点是其股权比例的安排基本都是公司双方股东各占50%,在公司经营到一定程度后,双方股东产生分歧,而且无法相互妥协,公司管理层无法通过任何有效决议,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出现股东之间大打身手的极端情况。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介入上述两案后,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促使两案公司双方股东达成和解,避免了两败俱伤的情况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的不科学,容易导致经营僵局,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衰败。应当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设计合理股权结构,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2)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简单,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无法寻求有效救济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组织大法的功能与作用,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详尽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依据。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代持应注意防范风险——某广告公司股权纠纷

为规避国家政策对外资进入广告领域的限制(现已取消),香港人实际出资成立某广告公司,但工商登记为内地个人持有股权,后因内地个人要求以股东名义要求查帐并参与管理导致纠纷。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介入后,积极协调双方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并在随后因国家政策放开后,终止了股权代持的过渡性安排。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外商在投资内地时在应当注意内地政策对行业限制的同时,还应采取合理手段规避股权代持的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可以通过股权信托、代持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通过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控制公司印章、限制名义股东的相关权利等方式防范风险,防止股权代持假戏真做。

(2)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作为名义股东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如实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公司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等,名义股东可能需先行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名义股东也应当通过保留必要的知情权等方式防范自身风险,避免成为替罪羊。

4、外商并购应重视律师的作用——香港某集团并购案

香港某集团通过其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在深圳经营有一工业园,因债务拟转让工业园,香港一公司有意受让,但因涉及大宗土地权属变更、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事项重大变更、重大资产处置等均须审批及变更登记,为避免繁琐审批及变更手续,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建议采取收购香港母公司,即香港某集团股权并购方式,达到收购深圳工业园之目的,律师则通过参与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等环节,把握并购步骤,控制并购风险,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并购,大大减少了并购成本。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公司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方式是外商投资内地市场的主要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股权并购比较快捷,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不变,可直接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资格、资质、技术、人员等,但相应地继承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并购则直接取得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无关,潜在风险较小,但须另行设立组建公司,申报相关资格、资质等。外资并购时应根据并购目的、目标公司资产状况、并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购方式。

(2)外资并购必须把握的主要环节包括律师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并购方案设计、磋商谈判、并购协议签署、审批登记过户、资产手续移交等。其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是协商谈判及方案设计的基础,也是发现各种问题、防范潜在风险的关键步骤;方案设计则是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并购协议文本是磋商谈判的集中体现,也是并购操作履行的直接依据。律师几乎在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等每个环节中都起着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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