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
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进一步说明。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其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法庭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邓权利。当事人也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舅哄闹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拄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可重复已经发蓑轮或者几轮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讼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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